西安理工大学唐仲英奖学金条例
2015-09-18 11:32     (阅览数: )

 

西安理工大学唐仲英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鼓励和帮助西安理工大学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鼓励大学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帮助他人、关心社会,学有所成,报效祖国,美国唐仲英基金会出资在西安理工大学设立“唐仲英奖学金”。

第二条 申请唐仲英奖学金的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服务社会,勇于奉献;

3、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4、 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5、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杂费或生活费

第三条 评选范围

西安理工大学各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年级本科学生均可申请“西安理工大学唐仲英奖学金”。

第四条 评选名额及金额

每年从一年级学生中评选出2030名获奖学金者(在设立初年从一、二年级各评选20名同学),获奖学金者原则上大学本科4年(5年制本科学生为5年)在校期间每年可获奖学金4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评选原则

1、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上下结合的方式做好推荐和评选工作;

2、 评选中严格掌握条件,严格执行评选程序;

3、 评选中要全面衡量,特别注重学生的品德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兼顾成绩,以促进学生能够服务社会、奉献爱心。

第六条 评选及管理办法

1、 “唐仲英奖学金”每年在新生中评选一次。每年十月份(或三月份,根据执行情况确定)符合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的一年级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过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唐仲英奖学金申请表”;

2、 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和有关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评审小组,根据获奖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助学办;

3、 学生处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西安理工大学唐仲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最终获奖者,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唐仲英基金会确认;

4、 学校每年负责组织“唐仲英奖学金”颁奖大会,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及证书;

5、 获奖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情况及社会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由学生处助学办负责向唐仲英基金会报告。

6、 为了加强教育和管理,我校唐仲英奖学金获得者应组织社团,以集体形式更好开展活动。

第七条 执行办法

1、 学生获得“唐仲英奖学金”后,原则上在本科学习期间每年享受,按学年发放;

2、 每年十月份,对已获得唐仲英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由学生自评,班级同学评议,指导老师、学院(系)评议并写出鉴定,学校唐仲英奖学金委员会审核,符合获奖条件者继续给予奖励。经考核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获奖资格,缺额在符合条件的同年级学生中评选以作补充;

3、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暂停、变更、终止颁发奖学金:

① 触犯刑律或被行政拘留;

② 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③ 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勉强参加不发挥积极作用者,不关心他人者;

④ 隐瞒家庭收入,弄虚作假者;

⑤ 各种原因退学者;

⑥ 在校期间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改善者;

⑦ 生活奢侈,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

⑧ 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出现两门以上的不及格现象,取消奖学金的获奖资格;如果成绩有所下降,但平时社会公益活动非常积极,暂缓发奖,观察半年,若本学期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可恢复颁发;

⑨ 因病休学一学期以上者,原则上停止发放奖学金,另评其他同学。

唐仲英奖学金日常工作由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处助学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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